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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甬建发〔2020〕116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0〕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甬建发〔2020〕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购买资格管控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满2年、离异单身满2年的购房人,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政策和无房家庭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我市未满2年,申请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五区”)无住房;

2、父母之一自购房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或者社会保险。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六区”)未满2年,申请在市六区优先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在市六区内无住房;

2、父母之一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

(三)离异单身未满2年的购房人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或在市六区申请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购房人无住房,离异前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市五区只有一套或无住房的,可申请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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