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9〕121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宁波市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甬建发〔2020〕43号)有关要求,决定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态化检查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具体工作。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的组织实施。
二、常态化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常态化检查对象。辖区内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信用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常态化检查内容。检查主要围绕住宅小区管理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行为和市场行为)。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常态化检查工作重点,明确具体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
三、常态化检查工作机制
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巡查、市物业主管部门抽查三级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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