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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甬建发〔2020〕109号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推动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9〕121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决定在全市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是我市物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原则,积极落实“红黑榜”制度。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名单,定期开展抽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公布全市“红黑榜”名单。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二)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具体执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初审工作。

二、评定基本原则

(一)物业服务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入围“红榜”。

1、在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3、在各类社会紧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黑榜”。

1、在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工作中成绩较差的;

2、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被省、市、区政府通报批评或经相关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

3、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4、因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矛盾,导致群访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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