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2日
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及结题管理工作。
科研计划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两类。
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赠款)研究项目、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工程经费开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但列入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工程经费开支、且需我局发布科研成果或取得结题证书、参与评优以及推荐申报省(市)新技术、新工艺等科研计划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类科研计划项目规定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是指通过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软课题、地方标准研究编制、科技研发方式开展研究,能有效推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项目。
软课题包括技术政策(含导则、指引等)、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建筑工法等重大密切相关的研究。
地方标准编制研究是指为满足本市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和符合本市特点的建设工程地方建筑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实践经验制定的标准(含细则、图集等)。
科技研发包括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范、统分结合,职权明确、程序公开,搞活促进、稳步提升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按照工作程序分为立项、组织实施和结题。
科技设计处负责归口管理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全面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研究编制、科技研发项目工作;负责列入工程建设标准及专项研究规划编制经费开支的政府投资类软课题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开展政府投资类软课题项目结题专家论证、中期检查或评估工作。负责申报部、厅新技术、新工艺等科研计划项目的形式审查和转报工作。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拟列入年度城建项目实施计划的科研计划项目的预算申报和资金拨付。
法制审批处负责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及专项研究规划编制经费以外的政府投资类软课题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申报部、厅新技术、新工艺等科研计划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和复核工作;其中:市委、市政府设在我局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专班、且财政资金下达(含工作经费列支)给局属单位的,原则上由该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六条 科研计划项目涉密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当包括项目申请、审查评估、下达计划三个基本程序。
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按照先申报、后评估、再立项的程序进行,但市委、市政府等有关上级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以及局属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的低于10万元(不含)、并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的科研计划项目,可实行直接立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应用实践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拟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应当由申请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连续监测,并连续三年分别出具年度检测报告、且结论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生产地和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生产地和原产地未制定公布地方标准的,不得列入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第九条 科技设计处一般应于每年5月份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科研计划项目重点内容。
科研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省内领先水平且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或明显地方特色,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积极作用。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或承担人(包括单位或个人,下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承担标准类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超过50万元(含)的课题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比例应当不低于40%;
(三)院士及国家级、省级勘察设计大师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项目申请。
鼓励和支持项目局属企事业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参与科研计划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两个(含)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的牵头人应当符合第八条要求,并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按照“经费跟着项目走”原则。
每年8月,科技设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次年度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立项审查评估并形成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后下达。
项目申请人或承担人有超过协议期限未通过结题的项目,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不得承担新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科研计划项目,根据资金额度分别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科研计划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科研计划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局采购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科研计划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局采购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科研计划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见附件1):
(一)政府采购审批;
(二)项目招投标;
(三)签订合同;
(四)按合同支付费用,开展研究;
(五)提交科研成果;
(六)组织结题审查。
政府投资类科研计划项目申报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对科研计划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后,对项目所需经费提出初步意见,并向科技设计处报送《宁波市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类)(见附件2)和《宁波市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与电子版。
第十五条 社会投资类科研计划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宁波市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申报表》(社会投资类)(见附件4),完整准确填写并提出申请;
(二)组织审查,批准立项;
(三)开展研究;
(四)提交科研成果;
(五)组织结题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课题类项目的经费预算申请,并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开展政府采购、经费拨付和使用监管及项目公示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组织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实施中需要协调或处理的问题;
(四)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负责对撤销项目的资金追回;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及时提交课题成果等;
(七)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申报部、厅新技术、新工艺等科研计划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复核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社会投资类的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职责:
(一)依法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求,真实报告项目分阶段完成进度情况;
(三)接受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其委托开展的中期评估或结题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住建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zhujianwei/20201117/29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