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建设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账号并补充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后,即可作为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活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住建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zhujianwei/20191105/25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