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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政公用工程安质站、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建安办〔2019〕10号)要求,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三防”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切实减少事故总量,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工作,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违规作业、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提升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范标准化水平,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有效降低事故总量,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二、 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 工作重点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类作业操作平台、卸料平台、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等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垂直运输设备是否编制专项安拆方案;是否经验收(论证)合格签字后作业。

(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是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开展安全三级教育;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有关规定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安全危害因素,交底是否具有针对性;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前,是否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临边、洞口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攀登与悬空作业中使用的登高、攀登、防坠落设施是否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给予明确,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立体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部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地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够到岗到位;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否建立专项档案,是否留存整改前后影像资料。

四、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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