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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宁波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清欠〔2017〕1号),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甬建发〔2012〕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工作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其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可适当下调:

(一)被评为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二)根据市住建委等五办委《关于鼓励建筑业类企业加快参与资本运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享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同等待遇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三)被评为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的,或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及以上(专业承包除外)且被评为区县(市)级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50%。

(四)根据市住建委等五办委《关于鼓励建筑业类企业加快参与资本运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享受宁波市“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同等待遇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50%。

(五)自缴纳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纠纷的企业,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50%。

下调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企业,须同时符合《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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