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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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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作、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自《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15〕51号)发布以来,为期三年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对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降本减负,推动宁波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预期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正式实施并全面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扩面提质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等五个基础性险种,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新的险种。相关保额和期限按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一)全面推进保险服务领域全覆盖。推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范围从中心城区向各区县(市)延伸,实现各险种同步推进、平衡发展,并实现全市全覆盖。允许各类工程担保采用保险等方式进行担保,相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保费可在建设工程成本中列支。

(二)大力推行“保险+服务”。要打破传统业务模式,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与互联网相结合,施行“一站式”保险服务,实现投保流程数字化、互联网化,逐步推行电子保单。进一步简化投保流程和保单验真方式,鼓励保险机构与专业第三方平台机构合作,借助第三方专业能力提升保险服务效能,为行政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查询统计提供数据化服务平台,为建筑企业网上投保、查询、理赔提供便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机构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联,共同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信息化建设。

(三)提升保险风险防控和服务水平。保险机构要不断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投保企业保前的风险调查,增强保后风险跟踪与风险预警能力,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提升赔付责任认定能力。要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强、服务网络广的优势,强化能力建设,切实提升保险服务效率,实现惠企、便民。

(四)助推建设工程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保险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实施差异化的费率体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将建设工程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具体措施,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保险费用、简化投保程序;将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设工程“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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