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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各有关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宁波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本规定所涉一级、二级和三级基坑从《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BD33/T1008―2000)之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三章 岩土工程勘察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九条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勘察单位应按要求完善勘察报告。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专业(岩土设计)的乙级及以上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具有甲级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精心设计,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并依据周边环境、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五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技术力量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对于一级基坑应有两家有资质的单位所提供的两个以上的围护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对于二级和三级基坑可参照执行;

  (二)工程用地红线图;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 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五)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七)专家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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