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要求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村住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同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村住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整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力量,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三、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住房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以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认真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图集制定推广、组织技术培训、发放宣传挂图、编发知识读本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农民自建住房水平。
四、强化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房屋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规定,具体建设及监管程序和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农民自建住房建设活动执行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规范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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