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2、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3)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
(4)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6)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
(7)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10)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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