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关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市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安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工程总承包(EPC)的建设项目或符合分阶段先行施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除外),提供分段实施或者先行施工部分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桩基)合格书和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桩基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给桩基专业承包单位实施)和监理单位后,可分阶段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后续工程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时,再通过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完善施工许可证。
三、宁波市建筑工程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制审批(即办)方式办理,现场踏勘环节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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