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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住建局、开发园区各相关管委会(指挥部)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

为更好地加强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的质量验收的流程,确保海绵设施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委制定了《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海绵设施验收流程,确保海绵设施工程质量,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所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海绵设施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参与海绵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的各方主体。

第三条海绵设施是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雨水管渠、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等设施。其中,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生态树池),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渗透设施(雨水渗透池/塘、渗井、渗管/渠),湿塘,雨水湿地,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城市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等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并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第四条宁波市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执行。其中,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海绵设施,应按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活动可按照单位(子单位)工程组织实施,可单独验收或作为主体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验收。海绵设施的验收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实施。

第七条海绵设施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海绵设施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符合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应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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