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管理。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明确承诺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公示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承诺书,公示内容是否完整规范。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住建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zhujianwei/20180913/3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