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397号),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控制质量安全风险,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决定在我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宁波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397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督促建筑行业自我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破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以急报制度作为抓手,集中力量整顿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试点工作,提炼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标准化处理模式,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做好政府服务工作。
二、试点任务
(一)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监理季报和监理急报两类。
1.监理季报
监理季报是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形成,按季度总结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和现场问题处置情况的报告,应根据附表1要求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监理急报
监理急报是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报告。报告应准确、详实地表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监理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复印件(如监理通知书、会议纪要等),按附表2要求上报。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二)试点项目及数量
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奉化区、慈溪市、余姚市、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试点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其他地区(不包括江北区)试点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江北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试点,具体试点形式由江北区自行确定。
(三)报告时间、方式、期限
1、报告时间: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为止。
2、报告方式: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3、报告期限:监理季报要求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上报;监理急报在事件发生后即刻上报。
三、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在五方责任主体中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
施工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3.监理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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