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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12日

宁波市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市住建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转让是指以买卖、赠与、交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的存量房屋交易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的指导和监督。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各区县(市)(含开发园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实施平台】存量房屋转让应当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实施合同网签及备案。

第六条【网签场所】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网签点或公共服务点办理。

经纪机构网签点是指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向属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监管服务平台网签使用权限可以开展网签的经营场所。

公共服务点是指由属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设立或认可、为自行成交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网签的场所。

第七条【场所管理】网签服务点应配置必要的网签设备,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网签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网签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网签业务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网签权限】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向属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开通监管服务平台网签使用权限。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权限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属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公开标示】经纪机构网签点及网签公共服务点应当在服务场所悬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颁发的“宁波市存量房屋网上签约点”或“宁波市存量房屋网上签约公共服务点”标识。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应当在网签过程中实行挂牌服务。

第10条【房源核验】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使用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存量房屋房源核验和网签。核验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交易环节。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监管服务平台对申请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的房屋适时进行房源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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