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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对《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14〕5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

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互联网经纪机构。

第四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指导监管工作,具体由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县(市)(含管委会,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互联网经纪机构应当独立备案,取得备案证书。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注册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处(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互联网经纪机构和外地注册来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包含以下三类:

(一)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以下简称“经纪人证”)。

(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以下简称“协理证”)。

(三)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证明等资料不得在两家及以上机构重复使用。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资料和条件:

(一)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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