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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四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发放工资,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

(三)持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注明企业名称的,应与现执业企业一致(职称证书注明的企业名称与现执业企业不一致的,以人员当前养老等社会保险交纳的企业为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经理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安全员须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其专业和数量的配备必须符合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质量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等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六条 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管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并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二)监理企业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和授权,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可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当需要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必须经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个。监理企业在参加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时,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

(三)监理企业派驻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非主导专业监理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对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的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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