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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朗读

各区县(市)住建、农办、城管、环保、财政主管部门,镇海区农机局、象山县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村发〔2016〕203号),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深入推进“两美浙江”、“品质宁波”建设,现将《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6日
 

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深入推进“两美浙江”、“品质宁波”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村发〔2016〕20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依据。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和加分内容。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20分)

1.区县(市)制定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分)

2.各镇(街道)建立管理机构,制定并印发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3分,其中管理制度1分,明确负责人1分,设立投诉电话1分)

3.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受益村至少落实一名村协管员。(1分)

4.区县(市)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为市信息库及省信息库的建立打好基础。

基础信息库主要内容为项目信息资料和队伍人员资料。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农户基本情况、工程建设资料、竣工验收资料、CCTV监测报告。主要有工艺模式说明、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户花名册及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各类检查井数量、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进出水动态自检水质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队伍人员资料,包括主要联系人资料、运维单位资料。(5分,其中建立信息库1分,项目资料3分,队伍人员资料1分)

5.对设计日处理量30吨、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较高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且稳定连续排放废水的,要安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并及时传输监控信息。(4分,其中安装监控系统3分,根据安装覆盖率计算分值,按时传输信息1分)

6.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2分)

7.建立详实的台帐。包括建立移交台帐、运行维护台帐。(3分,其中移交台帐1分,运行维护台帐2分)

(二)保障措施(20分)

1.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协调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分,其中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2分,协调会议1分)

2.区县(市)制定对镇村、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的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5分,其中考核办法3分、组织考核2分)

3.区县(市)开展培训及技术指导。(4分,其中培训2分、技术指导2分)

4.资金保障。建立“财政资金加大投入、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区县(市)财政要把属于政府承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维护资金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市级补助资金使用到位。(6分,其中资金筹措机制2分、列入财政预算2分、及时拨付1分、使用到位1分)

5.实行第三方专业运维。(2分,根据第三方专业运维覆盖率计算分值)

(三)工作实效(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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