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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和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

《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已获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甬建发〔2011〕205号)、《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甬建发〔2012〕201号)即行废止。

 

附件:1、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

   2、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

 

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 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 结构优质奖评审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五条 结构优质奖每年八月中下旬评审一次,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市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相关业务处室和委属单位、部分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审查由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汇总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评定市级结构优质奖工程。

市建协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施工企业创结构优质奖计划进行登记;汇总结构优质奖申报材料;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专家抽取等;组织结构优质奖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汇总考核组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家库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方面专家组成,由市建协随机抽取选定考核组专家。考核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创优计划目标项目实施检查;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检查。

第七条 结构优质奖的评审采用百分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照结构优质考核表进行百分制自评,权重均为1;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结构优质考核表对项目进行考核,权重为3;考核组的现场考核权重为5,最后取加权平均值作为项目考核分数。考核组的分数和项目考核分数均需达到85分及以上才具有参加结构优质工程评审的资格。考核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听取申报企业创结构优质情况汇报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价;

2、 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包括观感质量和实测质量);

3、 审核工程结构相关的技术资料;

4、 对每项工程结构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写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对获得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的评定为市结构优质工程。

评审结果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再发文公布。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其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2、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3、 1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6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4、 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5、 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6、 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纪念性质的房建工程可不作规模要求。

第十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建成后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

2、 工程已列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结构优质奖计划并报市建协登记;

3、 申报的单位必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施工单位;

4、 无违反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5、 工程主体结构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砼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焊缝探伤等);

6、 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已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7、 主体结构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进行评价且被评为优良(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不得申报结构优质奖:

1、 在部、省、市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及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2、 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3、 工程在深基坑开挖中发生围护结构坍塌或高大支模架倒塌事故的;

4、 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第四章  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时应填写《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表》,经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十条规定的资料于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前报市建协。

第十三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创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计划表;

2、 工程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记录;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7、 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估报告;

8、 工程结构创优总结;

9、能反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钢结构、砌体工程施工和质量方面的难点、特点及亮点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

第1项至第8项申报材料为原件或扫描件,并装订成册,第9项申报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有采用虚假材料申报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五条 考核组成员实施考核检查时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检查工程的实体质量及审核相关资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成员要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与此行为相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审委员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证书,并发文通报表彰。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查明原因。如牵涉结构性质量问题的,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审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业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其它行业(包括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风景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备案)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的评选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力、水利、交通、市政、风景园林工程按各专业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甬江杯”)是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五条 “甬江杯”每年12月中下旬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组织,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包括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风景园林、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一般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

1、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三个月内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创优计划书面申报,并报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登记;

2、工程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

3、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4、单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自评为优良;

5、工程获得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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