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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县(市)区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以危旧房改造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制定2016年度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考办〔2016〕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督查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目标责任实行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11个县(市)区。
  二、考核依据
  1、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和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宁波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6〕14号)。
  3、《关于印发2016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及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甬政发[2016]44号)
  三、评分方法
  (一)考核内容和分值设置
  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度考核主要分四个方面,一是日常工作,计基本分20分;二是危房解危,计基本分20分;三是住房保障,计基本分20分;四是棚户区改造,计基本分40分(详见附件)。
  (二)考核分值评定
  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采用加减分制。每项超前或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减分。每项加分不超过该项比例分的30%,每项减分不超过该项比例分。考核总分按权重比例折算计入市对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成绩。
  四、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本目标责任考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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