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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详见附件1)和《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市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不再办理进甬登记、备案等手续。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再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也不得要求本市建筑业类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
  二、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时,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一平台”)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我市承揽相关业务。其中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需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需取得《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三、由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宁波信用信息系统”)目前尚未与省信息平台完成对接,因此,为方便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顺利实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宁波信用信息系统与省信息平台对接前的过渡期内,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还需在宁波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相关人员信息由企业根据其拟承揽业务情况自主选择录入);录入的信息应与省信息平台和省四库一平台中相关信息一致。其中省信息平台未要求录入的信息(企业因承揽业务需要增加的相关人员信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对同一录入内容,省信息平台与宁波信用信息系统不一致时,以宁波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内容为准。
  宁波信用信息系统与省信息平台完成对接后,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只需在省信息平台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我市承揽相关业务。
  四、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可根据本通知附件3(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流程图(附件3)中提示方法,登陆宁波信用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并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由企业首次进入地(或首个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其中企业首次进入地(或首个项目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核对,勘察设计企业由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
  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在核对市外建筑业类企业相关信息时,对企业在宁波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完整并与省信息平台一致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实;对企业在省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不完整或在宁波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省信息平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修改补充,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再予以核对。
  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仍按照市住建委和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2〕2号)规定办理,并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负责在宁波信用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
  六、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在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或办理合同备案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在宁波信用信息系统中查验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按照我委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对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应在省信息平台中查验《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四库一平台中查验《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七、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市建招办要加强对市外建筑业类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存在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以行贿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限制企业及项目负责人6个月以上2年以下(含2年)在宁波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资格。
  八、我委将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仍要求市外和本市建筑业类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后,原《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关于对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10〕67号)、《关于做好外地进甬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2〕225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设立分公司等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3〕253号)自动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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