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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上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以下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和储备项目,由各地根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能性进行区分,都纳入市政府年度计划范围。计划项目可直接启动实施,储备项目须经各县(市)区政府向我委备案转为计划项目后进行实施,既未纳入计划项目也未纳入储备项目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县(市)区要提前部署落实2015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加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城投公司、市政前期办、轨道交通指挥部、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市绕城高速连接线公司等有关建设单位沟通衔接,尽快梳理确定2015年计划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
  三、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项目的确定要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三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纳入旧城区改建的非成套房改造项目,应事先与我委相关处室衔接。
  四、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与属地旧城改造办公室之间的沟通,对确需通过房屋征收方式实施危旧房(包括非成套房)改造的项目,应以旧城区改建(危改)为公益情形纳入房屋征收计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必须按照《若干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安置房建设促进房屋征迁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08号)要求落实配套的安置房源,未落实配套安置房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应与安置房的建设计划相匹配,确保过渡期内安置完毕。
  六、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拆迁的,其征收面积和户数应予扣除。
  七、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按附表要求填报,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审定。各地预报计划由征收部门于1月16日前上报我委;正式年度计划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文件形式(附电子文档)于1月23日前报我委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99号)等规定,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内容。
  (联系人:薛书宝,电话兼传真:87293287,邮箱:15762412@QQ.com)

  附件:1.2015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项目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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