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工程系列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4〕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学历、资历、破格条件、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评审程序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从2014年起全市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试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2);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市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3)。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自己注册,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市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账号统一分配。
四、面试、笔试有关事项
申报高级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或专业知识笔试。其中申报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造价、风景园林专业的须参加专业知识笔试,笔试的内容分别为建筑施工技术、道路桥梁施工技术、建筑预算、园林工程施工;水利专业按浙水办人〔2009〕3号文件要求,需提供《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其它专业的参加论文答辩和专业知识面试。面试、笔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报送材料要求
1、送审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单位及联系方式齐全,按规定顺序提供和装订成册。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对象材料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在所在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单位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3.报送材料严格按规定填报,具体要求见附件4。
六、申报纪律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七、其他事项
1.从今年起,将增加评前公示程序。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也将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
2.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2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企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4.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甬港南路211号三楼),联系人:黄开飞,联系电话:83853556。
附件: 1.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2.申报对象网上申报办法
3.各级主管部门网上管理操作办法
4.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有关材料要求
5、推荐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13、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附件1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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