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招办:
市住建委与市人社局于2012年1月5日联合印发了《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甬建发〔2012〕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预防了建筑行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切实保障了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结果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现就《办法》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其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可适当调整:
(一)被评为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二)被评为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的,或上年度每个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及以上(专业承包除外)且被评为县(市)区级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50%。
下调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企业,须同时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三)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的企业,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基准额度的150%。
(四)企业存在《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上调其担保额度,其中情节较轻的,其担保额度上调为基准额度的150%;情节严重的,其担保额度上调至基准额度的200%,对纳入统筹管理的企业同时取消其担保统筹。
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统一在市住建委相关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调整。对纳入统筹管理的,由注册地(首次备案地)担保管理部门负责调整;未纳入统筹管理的,由各担保管理部门分别调整。
三、因信用评价等级变动需要调整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各担保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住建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各担保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因通报表彰需要调整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各担保管理部门应自通报表彰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市住建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各担保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对企业存在《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各担保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上报调整其担保额度,由市住建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各担保管理部门进行调整。
四、对担保额度上调的企业,企业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有效整改的,一年后经原事件发生地管理部门认可,可向注册地(首次备案地)担保管理部门申请,上报市住建委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担保管理部门将其担保额度恢复到基准额度。
五、各担保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区域内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情况(含市住建委已发文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的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并重新审核。对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企业,于2014年3月15前将企业名称、拟调整额度及调整理由行文上报市住建委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照《办法》规定予以发文公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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