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局,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为加强宁波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统贷资金监管,规范建设统贷资金的日常运行管理,根据《宁波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实施方案》(甬建〔2011〕47号)及2011年甬政办抄181号和2012年甬政办抄15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精神,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012年11月28日
宁波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统贷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十二五”期间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波市分行”)保障性住房项目统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宁波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实施方案》(甬建〔2011〕47号)及2011年甬政办抄181号和2012年甬政办抄15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统贷资金是指由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障房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向国开行宁波市分行融资,专项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及建设工作指导与总体协调,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地申请利用统贷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各地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落实、统贷资金使用及统贷资金还款,参与各地申请利用统贷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保障房投资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统贷资金归集汇总、可研报告编制、日常监督、资金借贷、拨付、归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统贷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负责向市财政局承诺落实并拨付项目资本金,承担统贷资金还款保证。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统贷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审核。
第六条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使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统贷资金申请、日常使用管理及归还工作。
第七条 统贷资金原则上每年集中申请一次,额度以国开行宁波市分行核定为准。统贷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分项目拨付,原则上按季度提款。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国开行宁波市分行开设项目贷款结算账户。统贷资金须用于各地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章 统贷资金申请、审核
第八条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门,根据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资金状况,提出本地利用统贷资金的具体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经各地政府初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参考项目建设资金还款来源和各地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力,确定纳入利用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所需资金。
第九条 根据审核结果,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将拟列入利用统贷资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规划、环评和土地审批文件资料,交由市保障房投资公司统一进行汇总归集、编制可研报告,并报市发改委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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