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在总结我市部分地区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远程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民工学校等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和事件追溯的系统,是加大施工现场动态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的一项创新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系统建设步伐,力争在2013年完成施工现场、企业、监管部门三级联动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二、加快进度,全面推进
各地、各单位要加快推进系统开发建设,确保目标任务早日实现。
(一)安装范围
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必须安装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具体实施时间按照各地系统建设进度确定,但最迟不能超过2013年7月1日。
(二)开发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数据规范,做到信息共享、数据通用。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开发建设,并指导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具体实施(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的开发建设与指导实施工作由市安质总站负责)。
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指挥中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安质总站进行建设。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及应用管理要求由各地、各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确定。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的开发建设与应用管理工作。
(一)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有效实施,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的相关建设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款专用。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各自职责制定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相关制度,落实专人对所属在建建筑工程相关建筑活动进行实时管理,对施工现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抓拍,并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同时建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管理台账资料,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三)按规定必须安装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的建筑工程,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化和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五)自2013年7月1日起,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及使用情况将作为参评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必备条件之一。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开发建设和应用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快实施进度,并将实施方案于2013年5月1日前报我委,我委将根据实际,制定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现全大市联网。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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