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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预防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已发生4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3起为高处坠落事故、死亡3人,1起为坍塌事故、死亡2人。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事故多发的态势,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预防房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完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多发的态势,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全市预防房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委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叶继松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质安处、市场处、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质安处。
  三、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整治内容
  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等规范的要求,并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渣土处置单位、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等)之间是否在分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或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范畴的电梯安装等单位以及不在总包范围内的其他施工单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2、施工企业是否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重点部位进行了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企业是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高处坠落、坍塌事故危险源(如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临边洞口等等)进行识别,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的要求进行挂牌公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施工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项目部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部是否按规定组织巡检;
  5、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完毕后,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是否合格,验收记录是否齐全,其中对电梯井防护门是否在电梯安装单位进场后根据安全协议在建设单位见证下办理联合验收及移交手续。对施工中需要临时拆除或变更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是否落实专人在现场监护,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恢复;
  6、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搭设、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及方案要求,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荷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
  7、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做好基坑支护、进行土方开挖,临边防护是否到位,基坑变形监测是否符合要求;
  8、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的要求,办理装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实际装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与告知、登记时的人员一致。使用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是否按规程进行操作,相关台帐资料是否齐全;
  9、井架、施工电梯是否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楼层联络系统,卸料平台铺板是否严密并固定牢靠,两侧围护应符合要求,安全门是否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
  10、悬挑卸料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等是否按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搭设,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是否悬挂限载牌,防护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设计荷载范围内使用;
  11、暴雨、台风等灾害性气候发生前后是否对围墙、宿舍、
  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和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建筑起重机械等进行检查、加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今年8月10日至11月10日,为期三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1、8月10日至8月2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
  2、8月21日至9月2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本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3、9月21日至11月1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管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在建工程的60%,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必须全数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对预防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辖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要紧紧抓住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部位、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方主体分清安全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立足长效、力求治本。在检查中,凡发现电梯安装时,建设单位未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按要求落实电梯井防护安全门管理职责的,一律向建设单位下发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对施工现场无领导带班检查记录、无专项检查记录,企业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场隐患严重的,一律按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相关扣分项的上限予以扣分,并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列入重点监管;对在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高坠事故、坍塌事故的,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三)要把预防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正在开展的房屋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等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四)要及时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我委,并在11月15日前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以书面形式报我委(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zhianchu@163.com),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区域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工地数、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附工程项目及被处罚单位的清单),下阶段工作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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