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理顺房屋征收、监管和房屋所有权注销关系,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宁波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以下称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具体办理海曙、江东、江北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业务。
各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
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工作。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被征收房屋抵押、查封、限制等权利信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期满一年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对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在公告期满一年的次月内及时填写《宁波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并持相关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以后每年按对应月份办理一次注销登记工作,直到项目内房屋所有权全部注销完毕。
四、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委托书(见附件2);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宁波日报或当地县(市)级主要媒体),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文书;
(五)房屋征收决定;
(六)房屋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受理单(见附件3),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每次注销登记完毕,房屋登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见附件4)。市房屋登记机构应同时抄送一份给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项目内被征收房屋全部注销并拆除(不含保留房屋)完毕后,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向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填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地核查后填写验收意见,反馈给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抄送一份给市房屋登记机构。其他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向同级房屋登记机构填报申请表,由房屋登记机构进行验收和反馈。
七、被征收房屋部分拆除的,在拆除事实成立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被征收人及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八、被征收房屋存在查封、行政限制以及设有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前处理完毕,未处理完毕的暂缓该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九、没有按上述规定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或未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拆除验收手续的,房屋登记机构暂缓受理相关房屋征收部门对新征收项目房屋信息的查阅申请。
十、为了防范风险,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协议收购或其他方式征收的房屋,在签订房屋收购协议后可以户为单位持收购协议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收购房屋限制手续,待房屋拆除后持收购协议和本通知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区(含宁波国家高新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其它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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