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1)是指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工作要求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我市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深基坑等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应填写《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登记表》(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监部门),其中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提升脚手架的拟使用情况可在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提升脚手架进场前报建筑施工安监部门。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3),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在召开专家论证会时,除有关专家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和安全监理人员,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负责人也应当参加。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5、专家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6、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同时,应通过集中反馈的形式及时将论证结论告知参加论证会的工程各方主体。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
8、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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