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指导与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销售现场的节能信息公示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信息的工作。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销售现场的节能信息公示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信息的工作。监理、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在施工现场进行节能信息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在施工、销售现场进行节能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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