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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2、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3)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

  (4)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6)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

  (7)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10)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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