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质[2002]447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2005年9月30日前未竣工并列入申报计划的项目,应按此《办法》要求将计划重新申报。
三、本《办法》相关表格可在“宁波建设网”本地通知栏中下载。《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通知栏中查阅。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库建立和省、市参选工地匾牌领取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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