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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和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我委制定了《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全市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住宅和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标识证书,有效期为1年。

  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标识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开展本市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六条 宁波市城市科学研究会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并管理评审项目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七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建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的培训、聘任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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