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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手段

  建筑节能是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市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环节,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责任,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监管工作实效。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监管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广泛宣传建筑节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将做好建筑节能宣传作为每年“质量月”活动的一项载体,通过发放建筑节能宣传资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通过政务、媒体平台表彰优质工程,倾听、解决民生诉求,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正面宣传报道,赢得群众理解、支持。

  (三)加强建筑节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筑培训机构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贯彻。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执法力度。要建立完善以抓好各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职能工作为基础,各层级建筑节能质量督查、考核、专项检查为强化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及建筑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切实落实建设单位的建筑节能第一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委托(组织)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节能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二)经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件、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

  (四)严格执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三、加强设计管理,提升节能设计水平

  加大对设计施工文件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审查工作,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建筑的体型系数、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屋面、墙体、门窗、分户墙、架空楼板、楼板和地面的节能构造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用能系统的设计选型及性能指标,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构造。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

  (三)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设计内部校审制度,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系统在建筑中应用水平。建筑工程设计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窗墙比、围护结构、冷热桥处理等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确定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建筑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掌握、选择建筑节能新技术,加强对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研究,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可行的节能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积极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计算参数和构造做法必须真实,与施工图纸的设计选用一致,不得提供虚假设计参数和构造做法。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备案表、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民用建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对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四、加强节能材料监管,确保源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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