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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建管处、安质总站、建招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和宁波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甬治工办发〔20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及我市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着力解决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二)清理内容

  1、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2、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认定标准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3)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其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4)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和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的;

  (5)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2、勘察设计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工程项目主要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等)与合同中载明的工程设计单位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工程设计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合同中载明的工程设计单位不一致的。

  3、监理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与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一致的。

  4、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

  (1)从发布招标文件至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全过程中,

  代理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不一致,或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代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招标代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招标代理单位不一致的。

  (四)问题处理

  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查实的违法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限制或取消市场准入资格、降低或撤消企业资质、吊销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以及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宁波市区)的工程项目专项

  清理工作按照任务分解由市建管处和建招办牵头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和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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