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甬文广旅〔20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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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宁波市财政安排的年度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等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县(市)级财政、文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市级部门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负责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市级及以上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利用等。包括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2.区县(市)级不可移动文物、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维修保护项目。仅限列入上级党委、政府或文化部门确定的重大项目,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点项目,列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诗路文化带建设的重点项目,列入“美丽乡愁”四百工程1的重点项目,以及文保等级提升项目等。
3.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址、遗迹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等。
4.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等。
5.文物保护科技。主要用于文物保护重点和难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包括文物保护修复、考古勘探发掘、文物价值认知、文物传承利用等方面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6.市属文博单位文保工作。主要用于市属文博单位保护研究、活动展陈和藏品征集等工作。(藏品征集补助实施细则另行编制)
7.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位一体”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保存、传承教育、理论研究、整理出版、展示展演、宣传推广、传承基地建设等,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2.重点工作补助。用于补助市级体验基地、市级非遗特色小镇、传统工艺振兴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数据库建设以及重大宣传展示活动等。
3.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三)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与发展
主要用于鼓励与引导非国有博物馆等级创建和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活动。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与项目法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指由省、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或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部门的项目。一般项目指由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建立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储备库,对补助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评审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申请情况等核定。
第十条 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占40%、业务因素占30%、绩效因素占30%计算补助数额。
(一)基本因素及权重。包括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15%)、市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点)数(权重15%)、博物馆数量和等级(权重10%),根据全省文化文物统计资料年度最新数据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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