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完成了《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以下简称《行使办法》)的修订工作,现将《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电影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文物局

2023年10月18日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和文物七大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整合,形成覆盖全省的统一、高效、有序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系。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和文物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执法队伍(以下合并称“行政执法部门”)合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行政执法裁量尺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执法领域(含体育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领域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具体的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一行政区域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针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裁量基准的,应当适用该基准行使裁量权。

第八条  省级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市、县(区、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参照执行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具体裁量事项进行细化和量化。

市、县(区、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较轻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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