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属事业单位收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文广旅〔2023〕4号

朗读
局属各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属事业单位收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请各单位及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今年下半年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月11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属事业单位收入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属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局属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本系统事业单位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局属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有代收性质的资金也属于单位收入控制范围。
第二条 局属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本规定主要对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进行规范。
第三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指各单位进行各类线上、线下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场馆服务收入。指各单位提供场馆服务开展文艺演出、举办展览展映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指各单位对外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认证等取得的收入。
(四)培训收入。指各单位举办各种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复印复制收入。指各单位对外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门票收入。指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指各单位对外提供演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
(八)展览收入。指各文物事业单位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展览而取得的收入。
(九)讲解导览收入。指各单位为观众提供讲解、语音导览服务取得的收入。
(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指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依法考古发掘取得的收入。
(十一)文物保护工程收入。指各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取得的收入。
(十二)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指各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文物复制、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文物监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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