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宁波市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宁波建设,促进宁波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提高我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责任和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改办”)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牵头组织和协调部门。
第四条 市文改办主要负责根据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设定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会同市文改办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及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有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要求,且纳入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园区基地、其他中介组织以及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三)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大力推进文化宁波建设,重点支持书香产业、影视产业、音乐产业、创意设计、文化旅游、文化科技、文化贸易、文化金融、媒体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文化制造、工艺美术和文创产业园区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第四章 扶持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项目必须满足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具体扶持标准等内容)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按照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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