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云南省、陕西省作为试点地区,围绕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效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部署,结合试点地区的探索实践情况,研究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明确了文化、文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机制、流程、方式、监督评估等相关规范及要求。

现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认真组织本辖区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结合前期试点地区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探索实践情况,制定本指引。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对文化、文物工作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县(市辖区、县级市)及以下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编制原则。编制本指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具体见附件《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简称《标准目录》),明确公开工作机制、流程、方式等规范及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促进利民便民。立足基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企业的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需要大众广泛知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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