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修订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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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工作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促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宁波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对各区县(市)和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对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机关每年根据人事变动,调整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本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题会议,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副组长以上人员参加,研究提出全局安全生产有关制度措施、组织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工作意见。
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部署安全生产重要专题事项,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形势,交流工作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培训业务知识等。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问询制度
第六条 工作问询是指局机关对各区县(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重要事项进行了解,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工作情况,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工作问询通常以履职报告、台账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书面问询由局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安全整改事项的部门及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作出书面回复。
第四章 预警制度
第八条 预警通报。局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各区县(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发出预警通报:
(一)市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作出预警的;
(二)本市发生较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地区发生重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上级督查发现存在比较严重安全问题的;
(六)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认为有必要需要警示通报的事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各区县(市)、局属各单位应于次季度首月8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书面报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日前报送年度履职情况。
第十条 各区县(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安全生产事故、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每年度向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报告重要工作信息。
第六章 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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