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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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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宁波先民在长期的劳动和生活中,形成了种类繁多、风格独特、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形态有着极高的历史价值和天才的艺术创造,不少种类为全国仅存或独有。为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命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法[2004]21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第三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扎根于宁波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演出、教学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所;
3、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的传承计划,经常参加各种比赛或演出,组织研讨会,进行作品加工等传承活动,并在市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4、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认可的传承人,或者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工作的人员;
5、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基地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
6、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20人以上;
7、每年有必需的经费投入保障。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先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五条 申报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须提供下列材料:
1、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2、该单位开展传承工作的总结;
3、下步传承计划;
4、活动照片;
5、传承场地(教师、演练室或陈列室)的照片;
6、传授人和基地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7、学员名单;
8、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基地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建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市)、区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
第七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审委员会通过媒体对评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八条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命名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并下发文件和牌匾。
第九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每年命名一批。
第十条 对获得命名的单位,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进行核查,对已不符合本办法命名条件的单位,将给予撤销命令的处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青少年)评选工作参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各学校建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青少年)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宁波先民在长期的劳动和生活中,形成了种类繁多、风格独特、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形态有着极高的历史价值和天才的艺术创造,不少种类为全国仅存或独有。为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命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法[2004]21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第三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扎根于宁波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演出、教学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所;
3、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的传承计划,经常参加各种比赛或演出,组织研讨会,进行作品加工等传承活动,并在市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4、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认可的传承人,或者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承工作的人员;
5、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基地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
6、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20人以上;
7、每年有必需的经费投入保障。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先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五条 申报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须提供下列材料:
1、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2、该单位开展传承工作的总结;
3、下步传承计划;
4、活动照片;
5、传承场地(教师、演练室或陈列室)的照片;
6、传授人和基地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7、学员名单;
8、其它有助于说明创建基地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建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市)、区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
第七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审委员会通过媒体对评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八条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命名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并下发文件和牌匾。
第九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每年命名一批。
第十条 对获得命名的单位,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进行核查,对已不符合本办法命名条件的单位,将给予撤销命令的处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青少年)评选工作参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各学校建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青少年)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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