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文旅人〔2018〕13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9日
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1983〕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群众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策划、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二)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
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四)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建立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 一般申报条件
(一)申报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二)申报群众文化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2.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第八条 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群众文化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申报,经群众文化系列高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以上,可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创作)的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三)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省“群文拔尖人才”、省“151”人才、文旅部“群文之星”“省文化和旅游厅优秀专家”“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万人计划”等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第九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且单位有岗可聘,可认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考评结合要求。申报人员须通过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论知识考试。
(二)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等次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十一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年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须转评与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相对应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评后聘任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职务满1年,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方可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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