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及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及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0月15日

 

宁波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及使用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扎实推进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建设,规范宁波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文化消费券)发放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74号)和《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文广新〔2018〕4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文化消费是指宁波本市区域内消费者购买相关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

本实施细则中的文化消费券是指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行的,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文化消费予以补贴的专用电子代金券。

第三条  文化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遵循“分期分批发放、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文化消费券资金来源于宁波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纳入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文化消费券资金包括文化消费券补贴资金和运营管理费两部分。

文化消费券补贴资金根据市政府文化消费政策要求和当年市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文化消费券运营管理费包括文化消费券发放结算所需系统平台的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宣传推广、数据统计监测、第三方审核、全程绩效管理、满意度调查等费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重点,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实际,负责制订文化消费券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文化消费券的引导重点、发放领域和实施规则,通过相关程序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专业执行机构及接受消费者用券的项目合作单位,做好执行监督、跟踪审计、结算支付、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专业执行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择优选定,根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负责文化消费券的发放、统计、核销,提供系统平台运营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开展宣传推广及运行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并保障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负责合作单位日常管理和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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