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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2023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的通知 甬卫发〔2023〕17号

朗读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教育局(文体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在甬高校,各直属学校:

为做好新时代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阶段性任务,进一步巩固我市校园卫生健康管理工作成果,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决定2023年继续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宁波市2023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教育局

2023年2月10日

 

宁波市2023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实施方案

 

学校卫生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健康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园卫生健康工作,切实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方职责,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一)学校:履行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在春、秋季开学前后两周内开展一次学校卫生健康隐患自查,其中普通教室照明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课桌椅配置情况及饮用水的自查和水质(饮水及二次供水)检测应在开学前一周完成,开学后一周内重点完成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自查。新装修教室应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进行室内空气检测,合格后才能启用,并保持通风换气。自查内容按“宁波市学校卫生在线管理系统”(https://www.nbzhwj.cn/xxws)的自查表进行,并将自查结果分别在2月28日和9月25日之前录入信息系统。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等要求,继续加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坚持开展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做好卫生工作电子台账记录,及时核实处置校园传染病症状监测预警记录及传染病学生返校风险提示,积极防范聚集性疫情发生。配合做好重大活动期间学校卫生保障工作,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对学校传染病、常见病等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履行学校卫生工作监督职责,以“双随机”方式开展学校卫生执法检查,抽查学校传染病防控、教学生活环境、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重点对影响学生近视的中小学校教室采光照明等教学环境和风险隐患较大的农村水站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学校的水质进行检测,具体执法检查内容见《学校卫生执法检查表》(附件1);做好国家部署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教育部门:履行学校卫生工作管理职责,掌握辖区学校卫生工作状况,督促学校做好卫生安全隐患申报和整改工作。

二、行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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