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快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医疗票据使用便捷度,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电子票据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 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与纸质财政票据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在全面施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的服务,实行按需取票(包括窗口取票、自助取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监制签章、存储、查验、核销、归档等工作。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电子票据各项工作。
第二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和样式
第七条 电子票据名称为《浙江省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列入浙江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其可视化样式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种(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收款类别、交款人、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电子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名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第九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由省本级和设区市为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设财政端和用户服务端。各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系统开发和服务器、网络等硬件建设,协调做好与医疗机构业务系统融合对接。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省、市、县(市)三级管理体系。
省级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管理;负责全省年度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归档备份和提供跨区域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负责省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市级按照省分配的电子票据号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和市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负责编制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医疗机构电子票据赋码、核销表归档并上传省级备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县(市、区)按照市级分配号段,负责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号段分发管理;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核销表归档并上传市级平台;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强化技术标准规范,电子票据传输、存储、归档等采用的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电子票据签名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编制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建立浙江省电子票据数据接口标准和信息共享,确保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之间在线互联互认。预留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上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接口。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在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后,及时向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同意系统上线运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也应组织对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四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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