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卫计局、委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关于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委对2016年前颁布的甬政发、甬政办发文及原人口计生委2013年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委委务会审核同意,涉及我委工作的2016年前颁布的13件甬政发、甬政办发文件的清理建议已上报市法制办。原人口计生委于2013年确认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4件废止,1件修改(详见附件)。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列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负责修改,于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修改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对从事计生工作至退休并获得国家计生委计生工作荣誉证书的工作人员给与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
甬计生委[2000]60号 |
2 |
关于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甬计生委[2003]2号 |
3 |
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 |
甬计生委[2004]3号 |
4 |
关于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意见 |
甬计生委[2004]54号 |
5 |
关于印发《宁波市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引产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
甬计生委[2004]57号 |
6 |
关于印发《宁波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
甬计生委[2005]38号 |
7 |
关于对外来人口和低保户籍人口住院分娩实行救助的通知 |
甬计生委[2005]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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