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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程序规定》的通知 甬农发〔2023〕158号

朗读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程序,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0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由局法规职能处室(以下简称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并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较大数额/价值标准:农业:对个人五千元,对组织五万元;渔业:对个人一万元,对组织十万元,均含本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或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二)实施行政许可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情节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或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较重行政处罚前,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法制处(科)负责审核,并由局分管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条 提交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案件情况报告,包括当事人及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处理情况和拟处理意见等;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本草案;

(三)法律依据材料(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四)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收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行政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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