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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2年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甬农发〔2022〕164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种粮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实施2022年度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粮油规模补贴政策,科学应对农资成本上涨压力,发挥补贴政策效能,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粮食规模种植: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对象原则上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单或售粮卡保持一致。对过了三年维护期的新造水田种粮的大户,经业主申报,乡镇同意,纳入补贴范围。

2.油料规模种植: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包括20亩,下同)以及种植油菜规模在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油料种植生产经营主体。

(二)不列入补贴范围的几种情形

1.与经济作物间作套种的;

2.实行种养结合以养殖为主的;

3.农户之间联合申报的;

4.土地季节性流转后所种植的;

5.农户之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未订立合同或合同未经过镇(乡、街道)鉴证的;

6.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名义申报后,再纳入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其他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内重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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